入园对象
1.具有开发优势的高新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所有者,具有自我发展能力的实用新技术项目拥有者,以技术成果作价入股股份占注册资金一定比例的高校师生;
2.取得法人资格,处于产业化前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研发实体;
4.为入园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风险投资机构;
5.其他立志于创业创新发展且拥有一定资源的各界人士和经济实体。
入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产权清晰,权责分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资格证书有效齐全;
2.以从事高新技术的开发与生产为主业;
3.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4.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5.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发展前景好;
6.企业负责人无犯罪记录,创业团队整体素质和能力较高;
7.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入孵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高新技术领域,符合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2.项目技术来源清晰,有合法产权,无权属纠纷;
3.项目技术先进,与现有技术相比有明显的创新与进步;
4.有先期开发的基础,项目技术成熟,工艺条件成熟,具备商品化、产品化的基本条件;
5.市场发展潜力大,预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6.项目技术负责人熟悉该技术领域,具有实施项目转化的能力;
7.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入驻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研发人员;
2.具有研发的硬件条件;
3.具有正在研发的科技项目;
4.国家和省部级批准的工程研究中心可优先入园。
入驻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有效的资格证书;
2.有较强的业务能力;
3.有良好的服务意识;
4.优惠的服务收费。
入驻流程:
第一步 申请
入驻企业或者创业者申请入驻,应填写《入园企业申请表》(见附件一),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已设立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及复印件,上年度企业财务报告;未设立企业的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提供相应资格支撑材料;
2.企业商业发展经营计划书(附件二);
3.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三)及所在高校院所推荐意见;
4.项目知识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及说明。
第二步 审批
1.科技园主管部门根据入园条件规定,对申请人进行问询,对应提交的全部材料进行审查,对认为基本合格的企业(项目)写出初审报告;
2.入孵项目评估专家组对申请企业(项目)进行全面调研和评估,主要包括企业评估、项目(技术)评估、市场评估、企业团队评估,并进行实地考察后,形成评估结论和入孵意见;
3.科技园主管领导综合全面情况进行整体审核,确定合格企业,作出审批决定。对减免房租和以服务参股的企业(项目),按规定程序进行联审。
第三步 入驻
科技园主管部门根据审批决定,与合格入园企业分别签订企业孵化协议(附件四)和房屋租赁合同(附件五)。
企业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或变更。管理中心予以协助或委托资质较好的中介服务机构代为办理注册事宜,并帮助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企业正式入驻园区,开始正常的经营活动,同时开始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接受孵化服务。